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因生意往来于2004年认识,张某因做生意从2004年到2006年间共计借王某款30000元 。2006年3月29日张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据一份,内容为张某借到王某现金叁万元。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处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