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民事案件看似家长里短、争议不大,但诉至法院时,双方矛盾已激化至一定程度,积怨已深,简单的诉状只能看到事情的表象,需要了解案件背后的故事才能更好的解决纠纷。最近我院审理的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了解到案情后,为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化干戈为玉帛,从根本上解除了当事人的心结,有效的化解了矛盾。
原告宋某某诉称,2015年7月1日17时许,在辉县市常村镇某驾校东侧路段,被告王某某驾驶豫小型车与原告骑三轮电动车发生事故,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车辆受损。经原、被告协商,2015年8月31日双方自达成赔偿协议书,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损失18000元,其中已赔偿10000元,下欠8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2015年8月3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支付原告下余赔偿款8000元。法官阅卷时考虑,既然双方在发生事故时已达成赔偿协议,表明无论原告还是被告,解决纠纷都是有诚意的,被告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大部分,为何原告还会诉至法院?经电话询问被告,被告称自己也购买了保险,他向原告赔偿的前提是原告将其住院的相关手续原件交与被告,被告才支付原告下余赔偿款,被告认为不是什么大事,原告却诉至法院,现在不会给付原告下余赔偿款,原告尽可起诉。经与原告联系,原告称自己也购买有保险,原件只有一份,若交于被告自己就得不到赔偿款,必须起诉被告。法院了解到真实情况后,将双方联系至法院,告知原告将原件交至法院,双方的保险公司若有需要,法院可为双方复印后加盖公章,并告知被告,原告本身受伤,作为受害者保护自己的权益无可厚非,经过对双方多次讲解劝说,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感谢法院为他们办实事,称法院确实是说理、裁判是非之地,非常感谢法院,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