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辉县市人民法院耐心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当即履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给出了肯定性的评价。
2015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与原告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毁损,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该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000元。法官收到案件后,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表示有调解意愿,在开庭前,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经过耐心解释法律以及分析利弊,原告同意与被告调解,但是被告这时反悔,对之前双方协商好的调解数额提出了异议,调解未果。庭审后,原告电话询问法官,可否再组织双方调解,还是希望法院作为中间人与被告调解,法官又经与被告联系,电话多次与原、被告沟通,最终被告带着赔偿款至法院交于原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并当场履行了有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