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他人有经济纠纷本应依法进行解决,但法盲张有祥却将他人劫持拘禁,终因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一年。
2008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有祥的女婿李志超(另案处理)等人将与其有经济纠纷的辉县市高庄乡的李红星劫持到辉县市冀屯乡上官庄村张有祥家中,由张有祥等人对李红星进行看管,2009年1月1日被告人张有祥同李红星到新乡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李红星被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有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有祥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决定被告人张有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