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因与婚外情人吵架,便产生放火烧二人合伙投资经营的工厂,以此来挽回这段畸形恋情的想法,但最终难逃法网。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后查明,2015年1月26日晚上22时,被告人孙某因之前与情人王某吵架生气,遂驾车至二人合伙投资经营的工厂仓库,待到24时左右,孙某将已放在车上的易燃液体洒在白手套上,用打火机将白手套引燃后扔到仓库内,致使仓库物品引燃。随后孙某又驾车至二人合伙经营的工厂,将事先准备好的易燃液体倒入放有白手套的塑料袋内,用打火机将塑料袋引燃后通过工厂窗户上的玻璃孔扔进厂内,致使工厂引燃。造成工厂及其仓库以及周边其他两间商铺不同程度受损,经评估,损失价值共计994538元。其中工厂物品损失792771元,仓库库房损失9100元,另仓库系二人合伙经营的工厂租用他人的房屋,周边两间商铺损失共计19266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不服辉县市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二审正在审理中。(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