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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盗窃专拣熟人下手 构成犯罪受惩处

  发布时间:2009-09-02 08:44:38


    施盗窃专拣熟人下手,先借了电动车,再偷配钥匙,然后又将车盗走的被告人杨某,被辉县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600元。

    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伙同郭某(已判刑)预谋盗窃秦某的电动车,二人将秦某的电动车借走后偷配了该车的车钥匙,然后指使小新(另案处理)持偷配的车钥匙窜至辉县市某食品公司,将秦某停放在该公司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该车价值1600元。

    2007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预谋盗窃李某的电动车,被告人杨某以叫李某去辉县市新建街某饭店吃饭为由,指使小新(另案处理)将李某停放在该饭店门口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该车价值19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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