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失控,到寺庙内乱砸一气,造成15825元损失的陈某,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7年12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到辉县市胡桥乡段庄村“南海观音寺”内,将寺内的部分塑像、香炉、官帽等物品砸毁,被损物品价值1582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2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陈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