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适格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具状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材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和内容等。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证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证明原告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事实的证据材料。
4、其他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