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司法救助指南

  发布时间:2015-11-13 15:44:59


    一、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二、司法救助分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三种方式,三种救助方式的使用情形有所不同。其中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六、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司法救助指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司法救助申请书

    2、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残疾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 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当事人为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司法救助的案件诉讼费用如何分担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2、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怎么办

    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2470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