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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指南

  发布时间:2015-11-13 15:51:10


    【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度为3000万元以下,有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标的额度为2000万元以下。

    二、民(商)事诉讼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起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名、捺印;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单。

    (二)身份证明

    1、原告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2、原告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予以核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予以核对)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是指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基础事实、理由的相关材料。有关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将原件或原物提供给立案人员核对。

    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应当同时提交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交人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供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将不作为证据使用。

    四、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有特殊情况不能交纳的应办理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

    五、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

    刑事自诉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统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执行案件】

    1、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院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3、申请执行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4、交费: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无须预交执行申请费用;

    5、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诉讼费缓、减、免】

    1、须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条件。

    2、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减、免,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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