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辉县法院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把做好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做到案结事了,和谐结案。日前,该院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2009年5月7日11时左右,被告王某持C1驾驶证驾驶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面包车去办私事,在辉县市黄水至上八里白甘泉路口段,由西北向东转弯上黄水至上八里镇公路时,与原告武某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武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在辉县市人民医院门诊抢救,后往新乡市中心医院治疗,13天,原告武某的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7849.25元。因被告没有积极赔偿,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经做双方大量工作以后,被告终于同意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原告也愿意给被告王某提供理赔的相关手续,原本矛盾激烈的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相互向对方表示了自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