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当事人的经济往来过程中,买方收到货物后并不是随时支付卖方货款。因货款支付问题引起的纠纷多种多样,而相当多的问题都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明造成的。就如何规避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问题,笔者浅谈如下:
一、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
无论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双方决定签订合同前,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若对方是单位,要保留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基本证件。若对方是个人,要详细记录其住址及联系方式,若有必要,可以复制其身份证件。
二、搞清楚与自己交易的是个人还是单位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案例:甲为某企业乙供货,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乙厂负责人丙为甲出具了欠条(主要内容为欠到货款×元)。后乙厂变更负责人,原负责人丙久不在原址居住,甲对此并不知情。甲持欠条起诉乙厂,乙厂现负责人以不知情为由答辩,就该货物是用于乙厂经营还是丙个人使用,双方争执不下。这个案例告诫当事人若货物是供给单位,那么更加稳妥的办法是在欠条或者合同中加盖公章。
三、具体条款约定明确
针对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及单价等条款务必约定明确,避免歧义。笔者审判中有如下案例:原告甲两年前卖给被告乙煤炭,两年期间甲多次找乙支付煤款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供的是一份简写购销合同,被告对该合同的答辩意见是双方未明确约定煤的单价,故被告主张的煤款低于原告诉求。被告同时补充,之所以不付款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煤炭质量不好,给被告也造成了损失。但是购销合同对质量也没有具体条款予以说明,且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该案中,双方的主张都因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无法得到充分证明。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把涉及到产品的具体条款书写完整,避免纠纷发生时无理无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以外,再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效力等条款。
四、保留原始单据
在实际的经济往来中,很多当事人并没有签订具体的买卖合同。相当一部分买卖合同关系都依赖长久的交易习惯。这种情况下,原始单据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可以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避免遗失造成不当后果。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的交易形式,在买房市场的今天,卖方更多的是先交货再收款。在与买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很多卖方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追收欠款要注意保留原始债权凭证,相关证据要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