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的季节,学生春游,游还是不游?春游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得学生春游成了焦点问题,学校有苦衷,学生有抱怨,老师有建议。春游中的交通事故是个绕不开的话题。下面,笔者结合海南曾经出现的小学生春游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名小学生死伤的案例,来加以分析和说明。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0日,在海南文昌市东阁镇宝芳办事处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载有数十名小学生的旅游巴士侧翻在沟内,当场导致8名学生死亡,14名学生受伤。发生事故的学校为澄迈县的欣才学校,欣才学校2006年被批办为民办学校,学校没有上报任何主管部门,擅自租用了14辆大巴车组织586名学生到文昌春游,早上8点钟的时候从学校出发到文昌市龙楼镇,大约是在11点钟左右客车在文昌市东阁镇宝芳路段侧翻。事故原因初步查明,系雨天路滑,司机操作不当。事故车辆核载47人,实载47人。事故发生时,车队行驶道路不是能正常使用的道路,为正在施工的道路。
二、法律分析
学校组织学生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形成的法律责任包括下列四种:
1.学生春游活动的学生旅客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就是收受学校所支付的运费、经营旅客运送业的人。在春游活动中,学生及带队老师均为旅客。旅客承运人与旅客在此过程中就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假如在春游过程中,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师生损害,而承运人又不能证明在此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是由其本身的健康等自身因素所造成的,或者是承运人无法证明旅客的伤亡是旅客自身故意或自身过失造成的,均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其余肇事者是如何认定侵权责任的。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除了有旅客自身的责任及承运人的责任,有时还有其它的应对交通事故负责的侵权待为的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学生同样可向其请求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
3.在涉及到学生的交通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在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第17条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在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旅游活动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凡是组织学生开展旅游活动的学校,学校领导必须与承运单位(运输公司、个体及承包户)签定交通安全责任协议,切实落实交通安全措施,不得超员运载,各学校要加强对旅游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制定严格的责任制。旅游前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组织性、纪律性教育,防止学生乱跑发生事故。”根据此规定,学校和带队老师有了相应的责任:在春游活动前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组织性、纪律性的教育。学校必须要和有正规营运执照的运输单位签定租用协议,且运输车辆要合格,不得超员运输。在春游全过程中,要做到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在自由活动时要对个别的不听招呼的学生加强管理。在危险行车的路段,还要管控好学生,不要影响到司机的安全驾驶。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及时报警,通知学校、家长等,避免损害的扩大。如果在发生事故时,学校和带队教师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的责任。若在学校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是以旅游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学生在这过程中乘坐的车辆是旅行社安排的,若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应由旅行社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在学校和旅行社签定合同后,旅行社就有确保在整个旅游过程中的旅客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以便来完成旅游合同。旅客乘坐由旅行社提供的社会车辆,旅行社就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如果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就应由旅行社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所租用的车辆与旅行社之间的责任划分,则应另行处理。
在此案例中,在刑事责任方面,并未出现超载现象,但并不能减少对学校的责任认定。学校在未报批的情况下,私自租用地方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按照《刑法》之规定,已构成了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违反了教育部门的规定。而司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民事赔偿方面,学校和车主对事故均有过错,应按过错大小来划分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