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最佳的效果是通过和解实现这一目的。加强和解工作,既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申请人满意,也帮助一些虽有履行意愿但经济确实困难的被执行人了结案件能安心的生产生活,又可以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化解或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还可避免被执行人与法院的对抗,减少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可谓一举多得。
辉县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和解为主,着力化解矛盾,通过执行和解,妥善解决了一批棘手的疑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张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康某子女监护权纠纷案件。张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和在法院协议离婚,女儿张某某由杨某抚养。离婚后的杨某于2013年1月再婚,后因病于2013年4月去世。张某某由姥爷杨某某、姥姥康某抚养。张某得知杨某去世后,找到杨某某、康某,要求领走张某某进行抚养。杨、康二人以张某对女儿关心不够为由予以拒绝。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杨、康二人将张某某交由其父张某抚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感到很棘手,这不是钱或物的执行,而是对孩子的交接。对于钱或物的执行,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而对于孩子的交接,只能做当事人的工作,让当事人自愿履行。于是,执行人员开始一次次的做孩子姥姥姥爷的工作,讲解法律规定,但两位老人坚持认为张某性情粗爆,对孩子不关心,女儿就是因此才与他离婚的,无论如何不同意让张某接走孩子,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没有耐心的张某一时冲动,于2014年3月11日,自行到两位老人家要强行带走孩子,两位老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冲动的张某与民警发生了冲突,最后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执行人员得知此消息后,再次做两位老人的工作,张某为了孩子不惜触犯法律,说明张某从内心深处是爱孩子的,只要约束自己的脾气,还是能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的。通过这件事,两位老人也感受到张某对孩子的爱,但还是对张某的冲动脾气不放心,可一直这么僵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提出来,张某的父母性格温顺,对孩子也很疼爱,孩子对爷爷奶奶也比较亲近,能不能让孩子随爷爷奶奶生活,并且允许他们随时看望孩子。看到两位老人的态度有了根本的转变,执行人员随即找到张某的父母,征求他们的意见,张某的父母对此完全同意,并承诺一定好好管教张某。为了感化张某,执行人员做通了两位老人的工作,待张某一从看守所出来,就将孩子交给他。2014年7月29日,该起剑拨孥张的案件和解执结。
有些被执行人有和解意愿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种种原因未按和解协议履行,需要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
如某保险公司申请执行平某竞业限止纠纷案件。2006年9月1日,家住辉县市的平某到某保险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避止协议》,协议中约定,平某在任职期间以及在因主动辞职或合同期限届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竞业避止期限半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2011年4月18日,平某因工作单位离家太远,向公司提出辞职,同年7月转入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工作。某保险公司获悉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委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平某支付某保险公司违反《竞业避止协议》违约金14948.59元。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平某如期来到法院,执行人员调查其工作单位、住房、收入、车辆等问题,平某均如实作了回答,同时提出,其从某保险公司辞职,主要是因为离家太远,上班不方便,辞职后,本不愿违反与公司的约定再到现在的保险公司工作,但因对其他行业不熟悉,找了一段时间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这时,有朋友介绍说,当地有一家保险公司适合他,可以为他牵线,为了生计,他决定去试一试,经过面试,被该保险公司录取,考虑到他原在某保险公司并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他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与公司的约定,于是决定到当地的保险公司工作。既然现在仲裁裁决书认定自己违反了与公司的约定,自己愿意履行裁决,但考虑到自己长期为公司工作,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想让法院给其一个月的时间,与公司协商解决,不愿意闹得太僵。执行人员看到平某态度诚恳,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就同意了他的请求。一个月后,执行人员从申请人处得知平某并未按期履行,随即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收到冻结裁定后,平某很快与执行人员联系,表示自己前一段时间太忙,没有顾上与公司联系,一定抓紧时间处理到底。不久,申请人告知执行人员双方已协商处理到底,该案在法院强制措施的督促下,和解执结。
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在案件执行中,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历来和字当先,辅之以强制手段,通过不懈努力,和解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包括众多被执行人在内的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