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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肇事车辆是否挂靠

  发布时间:2015-11-16 16:37: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挂靠人是实际车主,其承担责任有心理准备和预期,其承担责任没有抵触情绪。但被挂靠人认为承担责任是冤枉的,所以挂靠人往往与被挂靠人串通起来逃避被挂靠人的责任。现实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经常以侵权责任法中的租赁、买卖等方式来逃避责任,在审理这种案件时,如果认定出现偏差就会给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受到致命损害。所以审判实践中应认真审查是挂靠关系,还是租赁、借用、买卖关系。以下就上述问题作一浅显探讨。

    一、认真审查是否挂靠关系,实践中挂靠人往往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被挂靠人名下经营,所以应着重审查被挂靠人是否替挂靠人审车、缴纳保险费、处理交通事故以及挂靠人如何向被挂靠人缴纳费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实践中一般都签订有挂靠协议,审判中法官应引导当事人就上述问题进行举证,以便法官对事实的精准认定。

    二、如何审查是否是租赁关系,租赁关系首先应审查是否签订了合同,尤其提供了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当当事人提出是为了逃避责任提供了不真实的合同(补签)的情况下,应就签订合同的时间认真审查,必要是可以就签订的时间进行鉴定。同时应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履行,以及合同是如何履行的,即何时、何地交付车辆,租赁费是如何支付的,即是支付现金何时打卡。通过上述方面的举证或审判人员询问以从中发现问题

    三、如何审查是否是分期付款买卖关系,审判实践中,被挂靠人往往以分期付款买卖给买受人不应承担责任来抗辩。首先分期付款往往有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应引导当事人提供,同时应审查合同履行的情况,即是除首付款以外,每月的款项是多少,是支付的现金还是打的卡,金额是多少。特别应注意的是即便原先是分期付款买卖车辆,但在付款完毕后又长达多年在名义车主名下,法官应去伪存真考虑是否是挂靠关系。

    四、对所谓的名义车主在审查时,应审查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有挂靠的经营业务范围。同时对登记车主出具的非挂靠证明应让出具证明的人到庭说明情况,以便对是否挂靠进行准确认定。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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