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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调解工作存在的几个误区

  发布时间:2015-11-18 14:44:21


    曾几何时,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被弱化,从而导致判决案件多、上诉案件多、发还改判多、执行案件多、涉法信访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局面。近年来这一局面已有所改变,但仍要警惕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一、存在着重判决轻调解的倾向。案件调解往往要求当事人作出一定让步。但法学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是以牺牲司法正义为代价,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这种对民事调解工作的认识曾一度影响到审判实务,不少法官处理民事案件重判决而轻调解。

    二、强调当事人主义而使法官依职权调解被动化。表现是开庭前法官不得主动接触当事人,认为庭前调解纯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法官无从插手,而庭审调解也往往流于形式。

    三、强调法官的中立性而使法官调解陷于两难处境。表现是法官一旦拿出调解方案,极易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案件处理认识上的偏见和不信任感,甚至给当事人留有不廉洁和不公正的嫌疑。

    四、强调调解极易导致法官对案件的硬性调解。表现是有的法官为了尽快结案,迫使当事人接受自己的调解意见,并以一旦判决,结果如何对其不利相要挟。

    五、机械学习西方的审判制度,使得调解公堂化,有违国人“和为贵”的民族文化心理。表现是不论案件大小难易,统统将当事人不加思索地引至公堂之上,亦即对簿公堂。同一起案件,庭下调解,偃旗息鼓;而对簿公堂,两方必然较真,反会结怨,这说明国人更计较的是面子问题。

    六、调解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强调当事人举证,法官又很少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使得庭审前甚至庭审后案件事实仍处于不确定之状态,容易使调解有失偏颇。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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