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建立“阳光执行”机制,对执行中的委托鉴定、委托评估拍卖等一律按法律规定公开施行;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适时安排听证,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实行制度化管理。我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执行工作规范,明确执行各个工作环节的操作程序、具体要求、办理时限,责权分明,分权制衡,通过流程管理、分权制约、执行公开等举措,形成权力之间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完善执行过路款监管措施。我院制定了《涉案过路款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款或赔偿款等到账次日,财务人员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业务庭或承办人,业务庭和承办人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对进账后的执行款、结案后的赔偿款和涉案过路款一个月内必须支付完毕,有效规范了涉案过路款监管。四是完善“点对点”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实现执行信息资源共享。在官方微博和网站不断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与银行、公安等部门协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贷款、出境、高消费等行为,加大拒执罪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