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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借钱后外出不还钱,弟弟告哥嫂被判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5-11-24 17:07:16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2015年11月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杨青及其妻子被告陈红共同偿还原告杨丰本金12万元及其利息。

    原告杨丰与被告杨青系亲兄弟,被告杨青与被告陈红系夫妻,2012年3月11日,被告杨青因资金困难从弟弟原告杨丰处借到现金120 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被告杨青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借款,现被告杨青外出不归,无奈原告将亲哥嫂杨青、陈红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杨丰提供了由被告杨青书写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杨青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现被告杨青外出不归,原告杨丰要求被告杨青及其妻子陈红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上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告应在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陈红不服辉县市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二审正在审理中。(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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