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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25 17:42:50


    德国学者冯•图尔说过“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吗”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连的就是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关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然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过来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和范围和限度没在法定的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以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以自己的 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或者以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独存权,从权利则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又称附属权。如为担保债券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就是相对于主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可见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一对相对的法律概念。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单独 享有从权利。

    民事权利可基本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其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就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抗辩权是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这视为放弃,也就是说为何债务人不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法官不得主动释明更不得主动援用。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 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权利人虽然享有该权利,但是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对于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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