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一名7岁的幼童秦某某在其父亲秦某的带领下到景区内摆摊做生意,中途幼童被山上的落石砸伤致残。11月2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管理者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了判决。
2014年7月13日上午,秦某骑着车带着秦某某去某景区内摆摊。期间,秦某某在景区内吊桥步道附近下车游玩,被山上滚落的石头砸昏。秦某某伤势严重,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伤残鉴定等级为八级。
经勘验查明,秦某某受伤处附近立有一块儿石牌,上面写着:“小心落石”。南边是一个山崖,石头是从山崖上滚落下,砸伤了秦某某。
案件审理过程中,景区负责人以景区在原告受伤处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原被告没有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虽在原告受伤处设置了“小心落石”的安全警示牌,但安全保障义务本身要求公共场所管理人能够积极地履行保护公众的义务,不仅仅是对公众的提醒,还包括为避免可能发生危险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措施,而被告没有采取防范已经认识到危险的措施,对原告的受伤,仍具有管理过失,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
对于被告抗辩认为原被告没有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辉县市法院认为这与本案原告所诉的公共管理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予采纳。
2015年11月2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景区赔偿原告秦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72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