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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人离婚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1-26 09:32:04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并不鲜见,但法律上对精神病人离婚问题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感觉很棘手,精神病人如何参与到离婚诉讼程序中来,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以及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对精神病人所享有的相关的法律权益问题。

    首先精神病人的确定标准,精神病人可分为: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采用何种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的程度如何。要看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其对行为的辩认程度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认问题,对涉及诉讼代理活动和离婚财产的分配,以及另一方给予多大的经济帮助款额为适宜,成为了法院依法处理纠纷具有正当性、公正性的前提条件。

    其次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权利保护问题。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期间的精神病人,要求对方支付因治疗精神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对方又未履行扶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其给付请求权。

    再次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离婚,是夫妻关系而消灭。夫妻之间的忠贞、扶助义务亦随之消失。因此,对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有关于离婚后的生活、居住问题则是审判实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符合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具体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异,灵活掌握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如此等等。这些各种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正确的确认精神病人的各种不同情形,作出正确的处理或判决。

    总之,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由于其作为当事人主体之特殊性,更应注重对精神病人相关权益的保护,这也与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相契合,从而让精神病人生理上的缺陷能在法律上得到圆满。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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