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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在案件中的体现以及应当处理好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11-27 09:19:11


    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一、公正司法在案件中的体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具有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使的破坏作用。”那么如何才能在案件中作到公平正义,切实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呢,作者认为处理案件应首先做到以下三公正。

    1、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司法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有序进行操作实施,注重诉讼程序规则、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2、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类案件,使审结的案件合乎法律、政治和社会价值,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

    3、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法官在参加审理活动过程中,保持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形象,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居中独立裁判。虽不属程序范畴和实体公正,但对维持司法公信和权威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正确理解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1、司法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最终途径。公平正义是追求的最高价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结合的公平正义才是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平正义。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实体裁判结果很多时候表现为变量而非定量,使得人们很难从实际上判决是否实现了公正。程序公正一方面有具体的保障实体权利的的制度内容,可以促进实体公正,另一方面还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是当事人看得见的公正,在事实真伪难辨的情况下具独立价值。只有实现程序正义基础上的实体公正,才能排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2、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民心观、群众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多地应强调让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让每一个具体的人,尤其是当事人感受到。不能把个案当事人、某一群体、特定情况下的多数人等同于人民群众,更不让不正确的社会舆论左右司法裁判,影响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作为法官必须遵守司法规律,运用科学司法方法,尽一切可能去实现个案公正,而非每个案子、每个当事人的公正。

    3、实现公正正义的具体保障。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体政法机关的密切配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要用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到公正正义,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三、确保公正司法应当正确处理的关系

    1、处理好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关系。形式公正是操作规则、规程的程序公正。实质公正是实体公正,结果公平,使法律效果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追求,体现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达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有机统一。

    2、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司法活动既要确保公正,又要注重效率,摒弃办案久拖不决、久执无果的弊端。当公正与效率矛盾时,应以公正为优先的价值选择。以和谐的理念在矛盾双方寻找平衡,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3、处理好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相冲突的状况,就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节点,最优化解决矛盾。以个体正义为出发点,以社会公正为根本的价值取向,实现个体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一体化。

    4、处理好现实公正与历史公正的关系。司法活动的结果应该经得起实践,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通过正确司法活动反映出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即从现实公正反映历史公正,以今天的公正确保明天的公正,以公正树权威。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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