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劳动和劳动权、就业和就业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中止、无效、履行与终止,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岗人员的安置和生活保障,工资拖欠的法律制裁,未成年工和女工特殊权益的保护,都无时无刻地关系到我们每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社会成员。如何在发展经济中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怎么样体现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组织、指挥和监督权怎么样才能限定在劳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严重不平衡,就业难成为一种并不少见的社会现象时,如何实现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这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有十几条条款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制定劳动法的基础和依据。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应当充分体现宪法原则并使之具体化,突出对劳动者各项基本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具有广泛性和现实性,就广泛性而言,他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即政治上的权利、经济上的权利和人身方面的权利。政治上的权利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所决定的;经济上的权利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关系的经济属性所决定的;人身方面的权益主要由《劳动法》促进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和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所决定的。在我国《劳动法》中具体体现为: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没有劳务合同自由,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劳务市场;同样没有政府的适度干预,也不可能形成正常的劳动合同秩序。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劳动者当家做主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无论在为新中国成立而斗争的过程中,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经济建设中,始终都将这一由社会性质决定的最高目的的贯穿于所有的决策和工作实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