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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撞电车 法官巧调解

  发布时间:2015-12-15 10:02:11


    2015年9月2日,辉县市法院受理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房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了解到,2015年5月28日6时许,被告房某某持C1证驾驶豫K9**9号解放小型普通客车在辉县市学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家天下东门口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向东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原告头部受伤,多发骨折,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房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住院花去医疗费用7万余元,住院期间被告房某某先行垫付20900元,被告保险公司先行垫付1万元,余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除已支付的款项外共计11万元。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分别为九级、十级。

    经庭前调解和庭审调查,承办人周智霞了解到原告由于花费较大不愿让步,被告房某某也由于家庭困难一下无法拿出大额赔偿,虽然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但在调解数额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对此承办人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从保险公司着手,找准调解点,经多次调解保险公司先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4000元(含已支付的1万元)。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承办人一鼓作气,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原告与被告房某某进行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不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房某某除已支付的20900元外,再于2015年12月1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560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2015年12月10日,被告依约将筹借来的56000元现金当面交给了原告,该案得以圆满调解,并一次性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均很满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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