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述《意见》与《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意见》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意义重大,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我们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理念和决心,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能够从制度机制上破解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或“告状难”问题,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权。
二、立案登记制的特点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与之前的立案审查制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三、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
(一)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有增加
因随着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作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上的审查、核对,所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会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以我院为例,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12月9日,民事案件受理2507件,执行案件受理1262件,行政案件受理235件,各类案件总收案4004件。而2015年同期,民事案件受理3160件,执行案件受理1606件,行政案件受理151件,各类案件总收案4917件。相比较,民事案件增加653件,上升率26.04%;执行案件增加344件,上升率27.26%;行政案件减少84件,下降率35.74%;除因异地管辖等原因,行政案件收案数量下降外,其他案件收案数量均呈上升趋势,总体收案数量增加913件,上升率为22.80%。另外,由于目前大批的涉及担保公司的案件,如投资群众不能及时收回投资,将会引起大批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的认知度不够
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只是做立案登记,只要他来法院起诉,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法院就应该登记立案。另外,一些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也涌入到法院。
(三)潜在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类型以及疑难程度增加
由于大量行政职权和司法职权界限不清,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土地被改变用途以及征地拆迁补偿、企业改制而引起的矛盾纠纷等大量疑难案件会涌入法院,而法院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客观上也增加了自身的工作量。而这些案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精力和时间,致使人民法院办案压力大幅增加。且随着错案追究制、信访责任终身制、案件风险评估等制度的推行,法院及法官面临的信访压力也越来越大,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做法,有些法官不愿意承办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疑难、复杂的案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些更新型、更疑难的案件还会大幅度增加。
(四)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增多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由于法院立案“宽进”,可能导致重复起诉等或经审理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以及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随之相应增多。
(五)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数量增多
由于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标准,在法院立案阶段更难发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因个人之间不和睦、对政府以及政府行为不满也会提起恶意诉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无辜成为被告将成为可能。无理缠诉行为也会相应增多。
四、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应对措施
(一)加大立案登记制的宣传力度
对于立案登记制,有些不正确的观点,即认为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凡是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会“照单全收”,只是进行登记便予以立案。其实不然,立案登记制也是有程序要求的。如《意见》规定的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人民法院都是要遵循的。特别是有关诉讼法对于当事人行使诉权提起有关诉讼,都规定了起诉条件,是否满足该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是要进行审查的,正所谓形式审查、核对。所以,人民法院要加大对立案登记制的宣传力度,通过印制立案登记制宣传手册、宣传牌匾,走村入户,进社区、企业,开展法律工作日、平安创建等活动,向人民群众进行发放立案登记制等法律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等法律规定的了解、认知。
(二)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完善便民服务机制
1、结合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
2、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3、抓好立案窗口工作。建立导诉服务制度、诉前咨询服务制度、诉前风险提示制度、预立案登记制度等。
4、强化诉前调解,加强诉调对接。法院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机构,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5、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通过开展案件分流,疑难案件、重大复杂案件选择专业法官承办。
6、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惩治机制,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