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辉县市法院判决了一起借款人借款未还,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向借款人追要债务的追偿权纠纷案。
借款人侯某某在2014年1月6日向程某某借现金12400元,由李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经程某某索要,担保人李某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将借款12400元全部清偿完毕,但借款人侯某某分文未付。2015年4月28日,担保人李某某将借款人侯某某告上法庭,向其追偿。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1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