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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涉法上访问题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5-12-21 16:46:15


    涉法上访问题是人民法院多年来面临的头痛问题,它不仅每年浪费了法官的精力,而且透支着本就有限的司法公信力。为此,笔者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以下分析,不足之处还请各位法院同仁批评指正。

    一、从涉法上访案件中,可以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不相信法律相信领导。上访案件中一审已结案,二审正在审理,当事人上访反映一审判判决没有秉公执法。我国的审级为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 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理就到了头。既然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待二审结束后方知案件的最终结论。案件在二审审理期间,让一审法院的承办人做好上访人思想工作工作,实在勉为其难,因为凡是这些上访人,对一审法院的承办人都有一定的偏见,判后释法已对他们无济于事。

    (二)不相信法院相信媒体。有的当事人对法律信任度低,案件到法院之后首先通过熟人让新闻媒体介入,以给法官在思想上造成压力。加之,法院内部认为凡是被媒体曝光的案件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责任追究。舆论监督是应该的,但是有时媒体的介入只是反映了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志)。媒体不是法官,他不可能倾听两方当事人的意见,却仅凭一方的意思见诸报端,势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限期结案是领导意志。根据民诉法规定,一般案件按普通程序审理需要六个月时间,认为案情复杂还可以申请延长六个月。这就是说,一年内办结一件复杂的民事案件,因为是经院长批准延期六个月,均符合法律程序。但是有些当事人因为上访要求快审快结,于是领导就下达了限期结案的指令(通知)。限期结案给承办案件的法官一定的精神和思想压力,想方设法判决了事。

    二、涉法上访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古代老百姓心目中“官”就是“法”,“法”就是“官”,一旦有了冤那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希望伸冤。受传统的影响,有的群众经人民法院的裁判败诉后,自然而然的就会想到要“上告”、“上访”, 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

    2、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很多当事人往往以自身利益来理解法律,只要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就认为法院不公正,有理无理都要找“领导”反映情况,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反复上访、缠访,以为反复纠缠就能使结果变得对自己有利。

    3、法官自身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法官队伍承载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其总体素质是好的。但毫无疑问,确有个别法官缺少社会责任感,拘泥于刻板的“法条主义”,当事人不能接受;有的法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急于下判,造成错判,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法官审判作风简单粗暴,对上访群众存在推、拖现象。

    4、国家体制的影响。由于“党领导一切”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群众认为党委和政府有绝对权力,相信依靠党委和政府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这样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而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

    5、新闻媒体的不当介入。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官司输后不寻找自身的原因,全部归结为司法不公并通过新闻媒体的干预向社会扩散,给法院造成负面影响,而有些案外人(如个别记者)基于人情、亲情、个人利益或自已的理性来评判司法不公,不当支持当事人上诉、申诉,客观上加大了法院信访工作的难度。

    三、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策

    要树立五种理念:一是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切实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司法官僚主义作风,切实克服态度粗暴、摆威风、方法简单的工作方法,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群众的信访都是由一件一件小事组成的,我们切不可因“小”而忽视它,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小事变大事,易事变难事。二是树立信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理念。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信访工作,认识到信访工作对社会政治稳定的紧密关系,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力度。三是树立“大信访”的理念。从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看,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没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单靠立案庭是难以解决信访问题的。四是树立申诉信访是诉讼行为的理念。处理申诉信访,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摒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传统观念,严格做到大问题大解决,小问题小解决,没问题不解决。五是树立平等对待当事人的理念。切实纠正“重名人、轻百姓”、“重本地、轻外地”的司法偏见,做到一视同仁,文明接访、礼貌待访,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六项制度。一是要坚持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谁接访——谁负责联系和督办处理,不能相互推诿,让当事人感到求助无望而越级上访。二是要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接待工作方法不当,处置不及时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或赴省进京上访的要视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信访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信访联系会议,及时沟通重大信访信息,迅速研究对策及时化解。四是建立院长接访制度。院长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法院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也可以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法院内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五是建立巡回下访制度。本着方便群众上访,推行深入企业、社区、街道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六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于已经处结和正在处理当中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防止矛盾反复、激化,上访反弹,导致越级访的发生。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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