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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22 08:28:13


    2015年12月20日,辉县市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的马某进行公开宣判,马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9月24日,在辉县市东二环天邦纸厂南侧,马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郭某莎、郭某珅发生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郭某莎、郭某珅受伤。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赔偿郭某莎25000元。

    郭某莎、郭某珅于2012年5月29日向辉县市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辉县市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马某赔偿郭某莎损失10270.57元(不含已支付的25000元),赔偿郭某珅损失33582.57元。      

判决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申请人郭某莎、郭某珅于2012年11月23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查明,本次事故的肇事车辆,马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处理。经法院多次传唤,马某拒不到庭。经查找,亦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8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执行人员将马某抓获,对其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间,马某提出,就本次事故的赔偿问题,其与所挂靠的运输公司诉保险公司一案,已经法院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25000元,运输公司同意在收到该赔偿款后转赔于他。该案因保险公司上诉,现正在新乡市中院审理期间。执行人员责令马某,一旦案件胜诉,理赔款到位后,应立即履行判决义务,马某表示同意。2013年11月4日,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新乡市中院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之前,一次性将理赔款22000元存入马某提供的的银行账户。当天,马某在工商银行实名开设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保险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将理赔款22000元汇入马某银行账户。同年年12月13日,马某将22000元全部取出,但并未向法院履行对二申请人的赔偿义务。

    鉴于马某在保险理赔款到位后,故意将该款隐藏、转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辉县市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2014年4月21日,马某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侯审、监视居住。2015年4月24日、28日,马某履行了全部案款。辉县市法院根据马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形作出了上述判决。

    今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在原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该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更加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打击拒执犯罪将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常态,对那些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目前,辉县市法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6起,公安机关已立案3起。

通过此案,向那些恶意抗拒、规避、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不要以身试法,突破法律的底线,因民事纠纷而付出被刑事追究的代价。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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