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的认定及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28 16:36:55


    在基层法庭处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往往存在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的情形。其中有些夫妻为了躲避共同债务,往往用假离婚的手段来逃避法律责任。区分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至关重要,这是处理夫妻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关键,如果夫妻双方确系因感情已破裂而离婚,其财产分割本人不再赘述。本人将重点阐述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的认定及解决办法。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同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表现在法院调解离婚或者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对外欠债的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债务人在表面上无财产可供分割,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假离婚逃避债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自始无效。

    一、债务人以假离婚躲避债务的原因

    (一)债务人存在损人利己的“赖账”心理,认为债务能躲则躲,有的债务人有能力还款,但就是拖着赖着不还钱。

    (二)债务人认为法院判决的数额过高,自己往往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偿还。

     (三) 债务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债权人通过合法手段起诉也解决不了问题,藐视法律权威,挑衅法律威严。

    (四)社会诚信机制缺失,不讲诚信的违法成本太低,司法部门惩处力度过轻,手腕不够强硬,导致债务人敢于规避法院审判和执行。

    (五)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债务人以假离婚方式等拖欠债务的情况,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并没有详细、系统的规定,这就给债务人钻法律空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规避假离婚的应对措施

    夫妻双方为躲避债务而进行的离婚具有高度私密性和隐蔽性,债权人往往不容易找到对应的策略。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市场秩序将变得混乱,经济活动陷入迟缓,同时也无视审判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的严肃,损害了司法尊严,也给婚姻管理体制带来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及时迅速处理机制。审判和执行人员应根据审理、执行阶段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依职权对债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购买的基金、证券和股权等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措施,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评估和拍卖措施,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债务人虚假申报财产的惩治力度,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出让、赠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情节,一经查实,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措施外,应及时对债务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法院内部的联系机制,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应针对债务人的恶意拖欠债务情况,法院内部应在第一时间对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方便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办案的债务人涉案信息库,以方便办案人员灵活、迅速办理案件。

    (四)建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应当与民政部门、银行机构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债务人涉案信息库,让债务人在民政部门进行的假协议离婚,在银行部门进行的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法院可以足不出户,通过建立的共享涉案信息库便可一目了然,提高办案人的办案效率。

    (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应措施,完善反规避执行立法,增加债务人不讲诚信的违法成本,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威慑,让债务人靠假离婚躲避债务的侥幸心理无处遁形,以法律的强制和权威捍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2881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