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用地面积广,农业经济比重大,农村人口众多,所以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体社会的安定。近年来,刑事案件中农村刑事案件比重持续居高不下,直接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今年,我市农村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两年内发生的故意杀人案件更是让老百姓人心惶惶。我院作为基层法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着力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息,依法及时、有效严惩犯罪分子。致力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个案审理中使刑法的基本原则得到落实。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要注意每个个案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落实,要做到公正执法,定罪量刑就必须依据社会危害程度、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法定及酌定从重或从轻情节正确进行量刑,促使农村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和恶性犯罪人员、高智商犯罪人员、职务犯罪人员比较属劣势的这一类犯罪人员能得到公正处理,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每个个案中得到贯彻落实。
2、注意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做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目的,又能缓和犯罪引起的邻里矛盾, 维护了农村稳定,消除了农村中的不安定因素。近年,我院对农村中一批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主观犯罪故意深的犯罪分子进行了卓尔有效的从严打击,起到震慑及遏制的积极作用,同时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少的初犯、偶犯,在结合了社区调查后进行从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促进了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
3、财产刑的适用。我院在财产刑的适用问题上应注意:一是刑法规定单处或并处财产刑的,无论被告人有无财产,都应依法进行判处。二是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财产刑的具体数额,依照《刑法》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三是自由刑与财产刑有机统一,综合量刑, 被告人没有能力缴纳相应财产刑规定的刑罚的或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的,则提高自由刑的刑罚量,相反,判处数额较高财产刑的,可以相应降低自由刑的刑罚量。四是对一些犯罪较轻,被告人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在考虑量刑时可以单处罚金。
4、法院可为家庭困难,无法自行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农村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证农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可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而充分保护农村被告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5、注重普法教育,我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要适时适地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利用相关典型案件进行普法知识宣传,到农村一级的学校进行送法进校园活动,宣传法律常识,结合实际案例普法、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