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砸坏物品打伤他人的被告人刘某,被辉县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因自己的父亲与辉县市某医院院长郭某有矛盾,遂于2008年6月24日14时40分左右,到辉县市某医院闹事,并对该医院职工聂超等人进行殴打。后刘某又到该医院急诊科,将一台心电监护仪、一台呼吸机、一台心电图机、一台智能低温治疗仪砸坏,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仪器价值272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私愤,故意非法毁坏医院的医疗设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就民事赔偿部分和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征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