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毁坏他人财物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白清佳近日被辉县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9月24日晚上,在辉县市吴村镇王范村,被告人白清佳到本村村民张某开的超市内,以张某调戏其叔伯妹妹白某为由,用锄头乱砸超市内的物品。9月26日晚上,被告人白清佳再次来到张某的超市内,用砖头朝张某头部砸了两下,然后将张某跺翻,又用铁钎朝张某身上进行乱打,致使张某头皮裂伤,双上肢、胸部、左下肢软组织伤,张某的损伤属于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白清佳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清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