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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追要无果,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5-12-30 17:16:02


    2015年10月19日,我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关于辉县市某纸行与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辉县市某纸行常年给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供货,截止2015年9月,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50069.98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函为证,质量保证金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还了价值为4758.35元的货物,剩余货款845311.63元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原告的诉权得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辉县市某纸行货款845311.63元,质量保证金15000元,共计860311.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10月19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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