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8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原告李辉在辉县市法院签字后,该院书记员将赔偿款7300余元打入原告李辉的银行卡,从原告起诉到领到赔偿款仅有一个半月时间。
2015年12月5日,张小明驾驶一辆面包车在辉县市辉薄路与行人李辉相撞,造成李辉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辉无责任。面包车由陕西某保险公司承包交强险。李辉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各种损失7300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辉诉至法院,要求张小明、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赔偿数额小,保险公司又在外省。为快速审结此案,承办法官没有通过邮寄等时间较长的方式向保险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而是迅速与保险公司联系并互留微信号,通过微信将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发送过去。通过微信聊天,保险公司经过审核证据后,同意与原告李辉进行远程调解。经承办法官做原告李辉和被告张小明的工作,在确定下赔偿意向后,将该赔偿意向通过微信发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辉各项损失7300元,并出具书面确认书邮寄承办法官,之后承办法官制作调解书向三方当事人送达,从而使该案在保险公司未到庭下调解结案,原告李辉亦快速得到赔偿款。
事后,保险公司和原告李辉、被告张小明均为该案以微信方式远程调解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