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作出的首例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宋某某决定强制医疗。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认定,2015年4月24日11时许,被申请人宋某某在自家门前,手持木棍无故殴打张某某头部、颈部,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及颈部致使严重颅脑损伤合并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被申请人宋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提请辉县市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宋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宋某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应当对其强制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宋某某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