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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法院以家事调解方式调结一起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16-04-20 11:04:19


    近日辉县市法院以家事调解方式调结一期离婚案。

    原被告于1993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张某甲已成年。2003年4月4日生育次女张某乙,2004年7月8日生育男孩张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1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分别于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三次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案主审人员及时分析了案情,了解到该案的症结所在,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并在庭前、庭审中、庭后及时做疏导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稳住当事人上述不良情绪。在庭审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原因是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因被告娘家在外地,在其每次经历了家庭暴力后,自己既得不到保护又无处诉说,只好采取逃避措施来避免自己再受到伤害。而被告则是大男子主义,处理家庭矛盾手法简单粗暴。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却坚持要求原告回去与其共同生活。

    法官发现被告在历次的诉讼过程中,都心怀怨气,情绪激动,既有对原告离家出走这五年对家庭未尽到做妻子和母亲的义务,自己独自抚养三个孩子成长太辛苦,太委屈的不满,又有对社会未能及时缓释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心存不满。

    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原告同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同意不再要求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聚焦到了是否离婚和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上来。

    该案进入家事调解阶段后,在案件调解前,案件承办人和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先讨论案情,初步分析案件的调解方向。然后由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式的心理抚慰,案件承办人给当事人释法明理,相互推动案件的调解工作。然后,对当事人的亲属进行劝导,进而做好当事人的心理安抚工作。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时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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