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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015年度涉诉社会保险群体性行政案件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6-05-04 15:34:37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同时法院系统实行立案登记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异地管辖改革,这一系列原因直接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带来较大冲击,主要表现是:案件数量增加、类型复杂化、群众性案件增多等。2015年5月至12月,辉县市法院受理涉诉社会保险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四起,分别是:一起涉及原告93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履行征缴养老保险金职责,一起涉及原告92人,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履行征缴医疗保险金职责,一起涉及原告98人,要求失业保险中心为其履行征缴失业保险金职责,一起涉及原告30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退休金,并按重新核定标准为其发放退休金。因这四起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均与原告的切身利益相关,且在进入法院前已经由行政机关多次接待处理,并多次信访,双方矛盾尖锐,审理难度大,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成为去年该院行政审判的焦点和难点。现结合审判实践对这四起案件进行分析,并就做好涉诉群体性行政案件提出建议。

    一、这四起社会保险群体性行政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四起案件均存在不稳定因素,均进行过信访处理。法院立案受理之前,原告方代表已经多次向党委系统、政府部门、人大机关信访,各级领导机关多次接待,十分关注。

    (二)四起案件均涉及企业职工的养老、就医及失业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均是法定保险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有履行为企业已经入保的职工征缴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如怠于履行征缴职责,直接影响到职工的退休、就医报销及失业期间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属于社会关注的民生案件。

    (三)四起案件处理难度极大。由于涉诉人数多,具有共同利益,容易相互影响、相互串联,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并且此类案件均存在:诉外要求多,善后处理难,适用法律方面难度较大,简单判决往往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反而可能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

    (四)四起行政案件原告方均采取不理智的手段施压,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如不及时解决,以围堵法院办公场所、越级上访相要挟,已经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

    二、这四起社会保险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处理思路和方法

    针对这四起案件以上这些特点,该院行政庭十分重视,主要思路和方法是:

    (一)对涉及群体性的行政案件均由行政庭庭长承办,与行政庭主管领导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案件受理后,首先与行政机关负责人联系,了解前期处理情况。先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保险中心的领导见面,与具体负责的经办人员座谈,在开庭前掌握案件形成诉讼的原因。

    (三)及时向上级法院、本院领导报告,及时向市委政法委、人大报告,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

    (四)抓住关健问题,找准案件的焦点、重心,围绕焦点、重心做工作。抓住关健人物,找准群体性诉讼的领头人、起影响作用的人,通过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五)抓住关健渠道,找准通过哪些途经最有利于解决案件。在市委、人大的支持下妥善处理,与政府多沟通、多协调,通过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妥善处理,较好地解决了这四起群体性行政案件。

    三、这四起社会保险群体性行政案件处理情况及社会效果

    (一)四起案件均能做到快审、快结。行政庭庭长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起诉、应诉法律文书,确定开庭时间,并向被告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要求被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同时及时与主管领导沟通,确定合议庭人员。开庭后立即进行合议,并起草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经批准后,立即宣判。四起案件的办案期限均未超过三个月。

    (二)四起案件处理结果。一件经协调后,原告方撤诉;其他三件均作出判决,分别判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60日内依法定标准为原告方征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60日内依法定标准为原告方征缴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60日内重新为原告方核算退休金,并按核算的标准发放。

    (三)四起案件处理效果好,原告方均表示满意,被告方均能执行生效判决。该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原告方代表收到判决后,均表示:有了法院判决,我们不再上访。经了解,被告方在判决生效后,均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征缴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被告均已立案正在处理,重新为原告方核算退休金的已经核算,并且按照核算后的新标准发放,且将以前少发的退休金均为30名原告补齐。

    四、处理这四起群体性行政纠纷的体会和建议

    (一)向上级法院报告案情及案件进展情况,寻求必要的指导。案件立案前、立案后审理期间,以重大行政案件向中院报告,让上级法院对群体性诉讼案件做到心中有数,征求处理方式,寻求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必要指导,给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帮助。

    (二)争取市委、人大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及时向市委政法委、人大报告,主动征求市委政法委、人大的意见,开庭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协调。

    (三)加强领导。争取“一把手”的重视和支持,主管行政审判的院领导亲自挂帅、出征,及时对审判人员的工作给予具体的指导,同时做好与有关机关、领导的协调和沟通,亲自上门做思想工作,为群体性纠纷的妥善解决把好思路,不出差错。

    (四)注重各个环节的稳控工作。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均做好相关工作。在立案环节,做到及时预警、及时汇报、及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在审理环节,以协调和解为主,判决为辅。在执行环节,以自愿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

    (五)注重群体性案件的协调工作。在协调工作中,灵活把握和贯彻自愿原则,以对涉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协调的前提,以处置当事人实质性权益为主要内容,同时还要善于借力,使各方力量给力法院,促成问题的解决。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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