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十八届三中全会也确定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司法改革内容。司法改革是可复制、可推广的探索经验,最高法院推行的巡回法庭模式就是很好的例子。在案件增多、法官流失、司法压力巨大今天,司法改革显得格外重要。
司法改革具体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就是法律的执行者,就法院而言,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进审判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等。而在这个庞大宏伟的目标后面最为活跃的因素就是法官。因为法官是法律的裁决者,更因为法官执掌着当事人的利益得失。这个角色在众多的法律关系中被赋予了公平与正义的含义,社会公众对其也存在着极高的厚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百姓对司法的满意度。所以改革应从法官改革,从公平正义的显示度改革,从适应人民群众满意度改革。
首先,有职业操守的法官应该充分信仰法律,忠诚于法律。法律不仅使法官以身作则地遵守法律,更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法官如果不遵守法律,甚至漠视法律,公平、正义司法就无从谈起。
其次,有职业操守的法官,必须有高度的自觉性。因为法官是个“高危群体”,在监督力度不强的情况下,容易使人性的贪婪滋长。例如省高院编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中所列举的法院高层法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频频受贿,权力寻租等。出现最大的原因在于司法机制缺少外部监督及事后的有效救济,所以法官加强自身的抵抗诱惑能力尤为重要。
再次,有职业操守的法官,应具备较强的理性思维。法官与普通的司法人员有不同之处,他们担当仲裁者的角色,这个职业特征决定了其思考处理问题不能等同于其他人,不能凭个人喜怒憎恶去判断问题,更不能裹挟私欲。首先要具备普通人的理性思维,其后要有司法的意识,第三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对各种纷争进行符合法律逻辑的理性判断。
最后,一名有职业操守的法官,还具备良知和一颗恻隐之心。法律不外乎人情,施法的目的本来就是重点保护社会弱者。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不仅掌握公平,公正裁判,其思想和灵魂还有这强烈的人文情感的支撑,对普通民众保持一种朴素的情感,良知和道义的人文品质构建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石。
建议一,一岗多责。实现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相分离、减少司法政务管理人员、提高法院管理效率的良好效果;
建议二,办案组织团队化。审判团队由1名主审法官、1-2名法官助理或实习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组成。主审法官负责掌握办案进度、决定团队分工、主持团队工作、审查关键证据、提出裁判意见等核心审判事务,团队其他成员在主审法官的带领下工作,为主审法官服务,对主审法官负责,从而大大减轻了主审法官的审判事务负担,从而能够有精力处理最重要的裁判事项。
建议三,审判团队分案随机化。 为了保证立案庭分案公平公正,防止难易不均和人为挑案,审判团队随机分案制度,对刑事案件实行主审刑事法官固定但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随机生成的制度,对行政案件也实行行政法官固定但另外两位合议庭成员也随机生成的制度。
建议四,审判权运行透明化。落实“由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精神,将主审法官负责制、合议庭负责制落到实处。庭长、副庭长如果不是合议庭成员,一概不予过问,也不签发裁判文书。一句话,主审法官是真正有职有权有名有实的法官。
建议五,领导办案常态化。 院、庭领导带头办案是一个老话题,领导参加合议庭办案,一方面亲自践行了这项改革,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对保证裁判品质和业务指导也有重要意义。对庭领导来说,直接办案还能及时了解、熟悉最前沿的法律问题、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对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素质有很大帮助,还有助于彰显裁判的公信和权威。
建议六,法律适用统一机制规范化。审判权分散行使后保障公正裁判的法律适用统一问题日渐突出。如何在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握好相对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保证各个审判团队之间的裁判尺度统一,这是一个十分严峻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建议在法院实行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制,凡是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需要解决法律适用争议的案件,都必须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以便为审判团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