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强制执行注意事项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被执行人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后称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
3、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产或行为;
5、属于本院管辖。
三、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二)执行依据(均须提供原件和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两份):
1、一审生效案件:一审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及生效证明(须主审法官亲笔签名、加盖法院公章);
2、二审生效案件:一审、二审判决书(或调解书)及二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3、劳动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及双方签收的送达回证(到劳动局复印);
4、其它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及仲裁委出具的生效函;
5、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身份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若本人不能来申请的,可委托他人。受委托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