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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2016-05-16 17:52:44


一、 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本院管辖可能判处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公诉案件,公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级别管辖】

本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前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根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规定》,本院暂受理原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获嘉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应由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四、 执行案件的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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