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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的传承

  发布时间:2016-05-16 19:08:44


    2500年前,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300年前,冯梦龙说:“省其谳牍,可使无讼。”“讼庭何日能生草,俗吏有时亦看山。”

    儒家的“无讼”理念,为社会构建了一套理想的秩序规范。“无讼”,历来是正统思想的诉讼价值追求。

    中国文化崇尚和谐,“和为贵”是“无讼”的思想根源。

    在当下,我们该如何辩证地对待“无讼”这一理念呢?

    笔者认为,“无讼”恰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吻合,是和谐思想在司法领域的投射,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和内在要求。

    在追求“无讼”的司法道路上,辉县市法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方面,创新诉调对接机制,构建“1+N”模式,将大量纠纷化解在了诉前和萌芽阶段,为“无讼”的实现做了制度铺垫。

    调解,不是“和稀泥”,更不是简单的“折中主义”,应该是法治思维在化解纠纷中的具体运用。“无讼”是目标,不是手段。我们要做的,是在法律的范畴内化解矛盾,降低立案率。

    源头预防和诉前调解,是减少纠纷的重要途径。做好“1+N”模式,布局“上下联动、信息共享、互相配合、就地化解”的矛盾调处一盘棋,既起到了从源头预防的作用,又便于做诉前调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下一步,辉县市法院将对诉调对接的“1+N”模式进行丰富和完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建设和谐社会出力添彩!                                 (作者系辉县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转载自2016年5月16日《河南日报》第10版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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