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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运行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李明等与国网河南某供电公司、辉县市某镇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5-18 08:23:38


【案件基本信息】

1.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李明、李方等29人

被告:国网河南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  

辉县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5日,天气炎热、大风,风向由南向北。下午15时许,位于北云辉县市某镇某村东北地与中疃村南地交汇处的麦田上方用于农业灌溉的架空电线突然断裂、起火,在大风的作用下,引燃至路北侧的麦田,导致大片麦田燃烧。事故发生后,经辉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排除自燃、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麦田上方架空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该事故造成被烧麦田共计116.315亩。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电力设施所有人是某村委会,我方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应由第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且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的分析采取的是排除法,不排除线路短路,但是起火原因并不穷尽。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电力设施的杆线是我方的,但是我方一直没有管理过,用电、维修、收电费都是服务站进行的,我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29原告小麦的起火原因、被烧小麦的具体价值及损失赔偿应当由谁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起火原因为排除自燃、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麦田上方架空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该事故造成被烧麦田共计116.315亩。该事故引起火灾的架空电线属于某村委会,用途为农业灌溉,农户农业灌溉均装有用电计量装置,同时灌溉时放电、停电、电费收取均由供电公司负责。辉县市某镇中疃村麦田产量为1084斤/亩,2015年生产的小麦最低收购价为1.18元/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审理重点在于,如何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划分。主审人认为,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用于农业灌溉的架空电线突然断裂、起火,导致原告等29人麦田燃烧,遭受经济损失,供电公司作为断裂电线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维修管理责任,故对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70%的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也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村委会作为断裂电线的所有权人,对断裂电线有一定的管理义务,故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也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院判决后,被告供电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中辉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并非唯一肯定结论,原审采信该证据认定起火原因错误。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架空电线产权属于某村委会,即使本案存在电路引发火灾,也不该由电力公司承担。原审认定的电力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当。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县城,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损失的认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本案损失的认定无合法依据。

    村委会上诉称:一 、应由电力设施的经营者供电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该由供电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三、根据《国家供电公司对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供电公司对农村电网有管理和安全检查的义务。供电公司的下属单位乡镇供电所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责任到人的方式,其对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系发生火灾事故,进行火灾事故认定的专业部门,辉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法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有辉县市公安局多份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予以佐证,足以证实火灾原因。供电公司关于原审事实认定及火灾事故认定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涉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于村委会,但是村委会未参与电力的经营,也未获得利益,供电公司作为断裂电线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维修管理责任,故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作为所有权人,对断裂电线有一定的管理义务,也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审酌定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供电公司主张的火灾损失的认定应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原审对本案损失数额认定无合法依据,因原审认定火灾造成的损失亩数及当地小麦产量、价格分别有辉县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辉县调查队出具的证明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公布201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予以证明,故原审以此计算并无不当。中级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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