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如何处理,能否简单划分各承担50%的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以下看法:
从一般情况来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看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已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但是在遇到具体情形时应当具体分析:
一、优者负担原则。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如果难以分清双方过错,可以使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综合分析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危险回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决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等方面存在更大危险性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赵某诉王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二、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责任无法认定时,双方并非没有过错,只是过错无法认定,此情况下并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过错推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三、严格责任。从事高速运输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混合过错中的注意义务。判断混合过错中各方的过错程度标准,我认为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同时考虑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区分过错轻重。
五、非直接接触碰撞的情形。交通事故车辆之间有无直接碰撞痕迹并不是判断事故责任的惟一标准,机动车违规超车,因未与其他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致其他车辆相撞,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六、紧急避险的情形。因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可以依照各自责任大小来认定事故责任。
综上,就是我对于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时的责任划分问题的具体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