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正裁定的问题
补正裁定是针对裁判文书的错误而进行的补救。针对该类错误,首先应该加大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尽量在送达文书之前再三认真核对,宣判时规范宣读也是避免错误发生的有效途径。但是在送达后发现关键性错误的,还是应当及时下达补正裁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中农民计算误工费的问题
在审理实践中,农民误工费的计算往往参考上年度农民纯收入计算,而全省的统计结果与实践中农民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存在较大的差距。可根据当事人受伤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工作的稳定性和具体收入状况等,考虑是否参考农林牧副渔的标准。
三、劳动争议案件一案两号的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在双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不服仲裁结果有可能会先后向法院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有可能会分配至不同的承办人,根据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个案件应当合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
四、互殴案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根据之前的相关判例,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往往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判决谁致害谁赔偿。在实践中,判决社会效果并不是尽如人意,有时互殴中,挑起事端的当事人可能会成为原告,而另一方的成为被告,或者被告也有受伤,但出于种种原因未起诉或收集受伤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判决后被告往往不服判决,穷尽司法救济后,应可能形成执行对抗或信访案件。今后此类的案件处理中,结合具体案情,能否考虑过失相抵的原则。
五、当事人的身份不确定的问题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认知问题,起诉状中往往错误百出,甚至当事人基本情况出现错误。被告在应诉或答辩中会以此抗辩,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实践中可以:1、送达文书前可进行审查,发现笔误及时纠正;2、送达后发现错误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予以纠正,如果被告坚持抗辩不予应诉或要求驳回的意见,如果原告所诉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身份的可以纠正后,直接送达进行审理。3、原告如果所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排除笔误或音同可能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起诉。
六、婚约财产问题
婚约财产案件的审理,往往当事人存在矛盾庭审中不能诚信对待,导致婚约财产的金额出现偏差,数额难以确定。审理中,可以参考当地的风俗以及介绍人的证词来确定。返还数额,可以参考财产金额的大小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确定。
七、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夫妻离婚的标准。实践中,可以从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子女情况,发生矛盾的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调解或判决。
八、孩子抚养权问题
孩子抚养,考虑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一是考虑孩子长期随男方或女方生活的情况;二是考虑男、女双方的收入等情况;三是孩子满十周岁的情况下须征求孩子本人的意愿。
九、农村土地承包小调整的效力问题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土地纠纷呈上升的趋势。1998年二轮延包的过程中,农村延包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形,一方面是需要交纳税费,农民不愿意种地,弃耕摞荒。村干部需要将土地承包出去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另一方面农户从村里取得土地,有的已经登记。失地农户又以代耕等理由要求返回土地。小范围的调整,如果已进行登记并耕种多年,可以考虑承包有效。
十、借贷案由定性问题
案件在立案时是形式审理,立案时根据证据的形式定性为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中查明可能是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合伙等。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