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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恩断了前缘 家事调解化恩怨

  发布时间:2016-06-08 10:52:57


    6月8日上午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工作室,在家事专职调解委员和婚姻家庭心里咨询师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最终平心静气的协议离婚,达到了满意的调解效果。

    原告秦某与被告牛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婚后于2010年8月30日生育一子。原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和被告的身体状况不佳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起诉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任何好转,于2015年12月18日再次起诉离婚。主审法官在进行了大量的庭前、庭审工作后,发现双方的矛盾主要在于被告的精神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经过多次的法庭调解,原被告始终不各让一步,之后主办法官在庭审后抱着试试的心态启动了家事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该院家事调解工作人员认真分析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焦点、产生矛盾的原因以及被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客观评价双方的婚姻是否还能继续维持等情况。在经过上述分析研究之后,大家一致认为被告身体不适是造成家庭分裂矛盾之一。

在了解基本案情之后,我们调解小组的各个成员各自发挥自己专业的特长,经验的优势,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辩法析理,从多个角度、层面帮当事人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讲解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采用先让当事人面对面谈心、之后再背对背分别做沟通工作等方式,逐渐将当事人的心结打开,使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意见、方案一步步趋向一致,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历经四个多小时的整个过程中,参与调解的每个成员都认真负责、尽心尽力的工作态度令每个当事人为之感动,最终案件圆满结束,双方当事人无一不对我们的调解工作点赞。因此,在家事案件的审判中,如果只注重财产分割,而轻视婚姻修复;只注重审限内审结,而轻视当事人心理情绪变化,忽视家事纠纷背后可能隐藏的积怨与仇恨,就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家事审判因其特殊性,往往不能简单地一裁了之,而“调解”这一工作方法是家事审判工作中有效进行婚姻修复、确保家庭稳定,同时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好聚好散的良方妙药。“调解”,被誉为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的东方之花,而将其运用于“情感性较强、当事人关系近”的家事审判工作,是我们家事审判在长期的调解实践中探索的结果。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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