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登载在报纸上或张贴于法院的公告栏中,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它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是程序与程序之间的桥梁,是程序法与实体法连结的纽带,是完成诉讼程序、实现实体法任务的渠道。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对于保证程序公正、高效诉讼、提高案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法律本身对公告程序缺乏具体完整和规范性规定,审判人员对已有的法律规定缺乏认真的理解和贯彻,忽视了程序公正,法院内部缺乏统一要求,造成实际中的操作不一;公告送达存在以下诸多问题。因此,结合审判经验,我向各位同仁谈谈我对法律规定公告送达的条件和方式的理解和适用。
一、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审查不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 ,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实践中,有的审判员通过电话通知领取或上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法院若一次或几次电话联系不上、上门找不到受送达人,则不实地调查受送达人是否真正下落不明,而径直采用公告送达,有的通过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当邮件被退回后,法院不问邮件退回的原因,不到被告住所地调查核实,便排除其他送达方式,直接适用公告送达; 有的对原告提交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只做形式要件的审查,不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查其真实性,不向被告的近亲属了解具体情况,便直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这些均完全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二、公告送达的原因、内容和经过记载不规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9条 规定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法院适用公告送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开庭审理前向被告公告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二是裁判后向被告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的随意性,导致卷宗里无法规范地记载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的原因及经过模糊不清。 有的卷宗里仅有公告送达文书 ,仅能证明该案适用了公告送达,无任何经过其他送达方式的相关材料。即使有记载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部分也只附有“法院专递”被退回的凭证,或由受送达人住所地村(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开具的证明。以上单一的证据不能客观反映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无法确定适用公告送达的程序合法性。一旦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提出异议,不断上访、缠诉,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三、公告方式和范围的局限性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按照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在人民法院报纸上刊登公告,形式单一,不能全面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报纸、信息网络、张贴等公告送达方式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
四、公告送达的条件、内容、方式
1、严格审查被公告当事人的资格
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2、追根溯源收索当事人的下落不明证据
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 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2、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一方面要统一公告的格式,按照法律规定载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等。 公告开头应当注明被送达人的身份,可以在自然人姓名旁加注身份证号码,在企业名称旁加注“工商登记注册号”,以保证送达公告的当事人身份真实性,防止同名同姓导致主体错误。
3、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公告送达方式。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达人下落不明、亲友均不知其消息的情况,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如果是暂时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办法则更为有效,更为便捷。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4、对离婚诉讼等特殊案件,要特别控制公告的随意性。离婚判决不仅是财产判决,同时更是人身权利判决。如果当事人利用对方外出打工、负气离家的机会恶意诉讼,则会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所以要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提供被告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的成年家属不知被告下落的证明,被告单位的证明,审查这些证明无误后才可采用公告送达。在送达程序上除登报公告外,还应在户籍所在地、婚前户籍地以及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5、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程序适用。缺席审理的案件, 法官要对案件事实主动查证,不得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概认定,把握清楚必要事实,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真正发挥合议庭审判的作用。
6、完善案卷中的佐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就是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采用拍照、录像、文字记录方式记载送达的经过,以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
7、适用公告程序应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合议制度。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送达要有合议庭笔录,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