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辉县市人民法院民二合议庭庭长郭风安异地成功调解了原告辉县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郭某与其丈夫刘某均是河南省某市某县人,二人于2012年在原告处贷款购买营运车辆,后因交通事故被告丈夫刘某去世,所欠车辆贷款郭某拒不履行。2016年3月29日民二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郭某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嚎啕痛哭。
审判长郭风安看到被告如此巨大的反应,决定实地查看。2016年5月17日,在原告的带领下,郭庭长到延津县西街郭某的家中。郭某的家是40多平米的一层平房,且陈设破旧,周围已经没有邻居居住。经了解,被告郭某的丈夫刘某在原告处购买车辆后因经营不善,车辆出过好几次交通事故,每次都是刘某作为雇主巨额赔偿司机,最后一次交通事故刘某也身亡。刘某死后还留下了巨额的债务,郭某工资微薄,且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实在是无力偿还原告。
看到被告的生活处境实在艰难,郭庭长内心不是滋味,随即劝解原告公司的经理,希望原告公司不要步步紧逼,要给被告更多的时间来偿还借款。原告经理也身感被告的不幸遭遇,当场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郭某感激涕零的说“郭庭长,我就信你。你是我打这么多官司遇到的最好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