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辉县市西北山区又降暴雨,多地遭山洪袭击。其中特大暴雨主要分布在辉县市沙窑乡、上八里镇、薄壁镇境内,最大降雨量站点在沙窑乡南坪,达457.5毫米。辉县市石门水库已于19日上午10点开始泄洪。19日下午5时,石门水库泄洪流量仍为400立方米/秒。
7月20日一大早,辉县市法院西平罗法庭的法官们就开车驶往法庭。虽然昨天的特大暴雨致使多处暴发山洪,但是因为有一个案件当事人石某要到法庭履行五万元款,为了能让原告李某第一时间拿到钱,他们还是早早就开车上路了。
原告李某与被告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在2016年6月20日起诉到法院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己饲料款167024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起诉的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因为双方在合作期间产生了很多积怨,被告不愿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了解到这一情况的办案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法,详细讲明被告的拖延付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诉讼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被告如不能主动履行,法院将依法判决。判决生效后,法院的裁判文书会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并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及法院目前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制裁方法,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如不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有可能面临的失信问题,这将会给被告的生活带来种种不便并且会给本人及家人的声誉造成影响等。经过多次做工作,讲明种种后果,最终,被告同意调解,原告也作出了让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被告分三期付给原告15万元。7月20日被告主动到法庭送款,原告拿到了第一期5万元欠款,到这个时候,悬着的心才终于放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