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谷某与被告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处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办案法官任贵丽拿到案件后,立即通知原告了解案情。原告是河南省扶沟县古城乡的外地小伙子,小伙子心急如焚的说:“这是我要买房付首付的钱,刚存到里面就被盗刷了,还被盗刷了65786.8元,这么多钱,我可怎么办啊?并且我去公安报案,公安说被盗刷地点在国外,国外系统和我们的不一样,该案不好破。你们法院现在是我现在唯一的救命稻草,法官,你一定要帮帮我。”说完,小伙子的眼泪都流了下来。常言说:男儿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伤心处。想想分分都是血汗钱,他能不掉泪吗?
面对这种情况,任贵丽法官感到了巨大压力,立马通知了原告起诉的银行某分理处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手续,却被银行的分理处以起诉错误、分理处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拒收法律文书。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解决问题,法官又联系到银行的相关责任人,向他们做思想工作,可不可以直接变更被告,迟早都是要解决问题的,最终得到了银行方的同意直接变更被告为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送达了手续,定于2016年7月22日开庭。在开庭日前,法官又多次和银行负责人沟通、联系、做工作。2016年7月22日,双方当事人都按时来到了法庭,法官又对双方当事人分开做工作,让双方都站到对方角度,互谅互让,各自留得好名声、造就好声誉。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银行方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764元,为原告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原告再三向我们道谢。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