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郎某军与被告李某东、李某枝、某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被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郎某军应获得的赔偿款履行到位,一起“多因一果”,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审理终结。
2015年3月24日4时33分,李某东持B2驾驶证驾驶豫K891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辉县市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已下垂的光缆线发生扯挂,导致光缆线再次下垂。2015年3月24日5时01分,郎某军持C1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时,被已下垂的光缆线挂倒,致其受伤。
事故经辉县市交警大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该事故无现场,且发生事故的光缆线所属单位包括某电信公司、某移动公司、某网通公司。豫K891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系李某枝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某运输公司的,并由某运输公司在人民财险某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郎某军受伤后,在辉县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伤情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于2015年4月4日出院。郎海军住院共支出医疗费10399.10元。郎海军的伤情经本院委托鉴定为十级伤残。案经审理,确认郎某军的合理损失为108748.32元,并判决由郎海军和各被告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辉县分公司、某通信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等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新乡中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日前,各被告已服从判决,并将应付的赔偿款支付给了郎某军。